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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71826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駕車撞傷乙,致乙昏厥多日,經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丙提出告訴後 起訴,乙神智恢復,偕同代行告訴人向第一審法院表示撤回告訴,第一 審法院是否應為不受理之判決?(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貓小子
二、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理由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得為告訴之人不得行使告訴權者,該館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又代行告訴人僅有代行告訴權,無撤回告訴之權。故丙不能單獨撤回告訴。
(二)依本法第236條第2項準備本法第233條第2項但書規定,如被害人明示不願提告時,不得違背其意思,而基於告訴乃論之罪係尊重被害人訴追與否的意思,應隨告訴權人意思為主,依題意乙從昏迷中醒來,且表示願撤回告訴,則基於上開理由,若在言論終結前為之,應許其撤回告訴,而法院應下不受理判決,因起訴程式不服要件。
詳解 提供者:魏小麥
詳解 提供者:來吧!多運動
為不起訴處分
詳解 提供者:hsieh(110法警上榜)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一)代行告訴人
           1. 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2. 本題中,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乙為傷害罪之直接被害人,符合本法第232條之得為告訴之人。惟其因遭撞傷而昏厥多日,應認乙無意思能力而無法為告訴,此時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檢察官指定丙為代行告訴人,為合法。
(二)代行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
           1. 依本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2. 實務上認為,得撤回告訴之人係指有告訴權之人且實行告訴者而言,代行告訴人自不包括在內。故本題中,代行告訴人丙不得撤回告訴。
(三)被代行之本人得否撤回告訴?
           1. 依本法第233條第2項但書: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又依本法第236條第2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2. 因被代行之本人並非實行告訴之人,不生撤回之效力,此時依法律之規定,應認代行告訴人違反被害人明示之意思,與未經告訴無異。
(四)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綜上所述,因此時代行告訴人之告訴與未經告訴無異,法院應依本法第303條第3款: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