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駕駛 A 客運公司之營業大客車,某日行經某路段附近時,因 B 工程公 司未依規定封鎖施工現場路口,且有起重機吊臂過重之人為疏失,致 B 之 起重機吊臂失重掉落,大客車之車體因而毀損並造成乘客乙死亡。B 賠償 乙之繼承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並與乙之繼承人簽訂和解契約,內容記載「…和解金不包含乙方依保險契約所請領之保險金額。…乙方承諾受領和解金後,不再對本工程相關單位為任何之請求或主張。」等語。A 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 C 保險公司依法賠付被害人乙之繼承人 150 萬元後,向 B 求償。試問 A 依運送契約應否對乙負賠償責任?B 與乙之 繼承人簽訂之和解契約有無影響 C 代位對 B 的求償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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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所謂不可抗力係指非常事變之不可 抗力而言,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傷亡,應屬通常事變,並非不 可抗力,縱運送人無過失,運送人仍應負責。再民法第654 條 第1 項所謂「傷害」,並不限於「身體傷害」,解釋上包括「 死亡」在內。(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保險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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