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性移民身分之認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二)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期限與對象 :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 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 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1.二十歲以上。 2.品行端正。 3.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4.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三)投資移民之規定: 1.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2.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3.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
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四)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核發「就業金卡」規定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 申辦窗口平臺」提出線上申請。
可申請就業金卡的人才專業領域包括:科技領域、經濟領域、教育領域、文化、藝術領
域、體育領域、金融領域、法律、建築設計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