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 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第 3 項規 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試問,為何保外醫治期間,不能算入刑期,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則可以算入刑 期?請詳附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