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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51236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進行處罰時,可採行那些 作為?其內容與程序為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Gugu Chen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其中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詳解 提供者:阿泰
勒令停工 吊扣執照 停止營業 罰鍰10萬 且得連續開罰
詳解 提供者:黃鈺淵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作為: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 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 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 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程序: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 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詳解 提供者:Neilso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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