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26條 作為: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 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 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 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程序: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 後,應報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