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摘要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1.直轄市原住民之議員選舉,依其人口數作為名額基礎。 2.平地原住民2000人以上者應有其選出名額1人,超過一萬人增一人。山地原住民達前段所述之規定之者,按前述規定辦理。 3.但改制前有山地鄉者,依其人口數計算議員名額,低於山地鄉改制之區數者,其應選名額,以每一改制之區選出一人計。 二、縣市部分: 1.縣市原住民之議員選舉,依其人口數作為名額基礎。 2.平地原住民1500人以上者,於限制總額內應有其選出之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每一萬人增一人。有山地鄉者於限制總額內應有其選出之名額,以每一山地鄉選一人計。 3.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數在2500人以上者,於限制總額內,應有其選出名額。 三、產生方式之不同:直轄市採分別計算,將區域議員與原住民議員分開計算,縣市採總額管制,將名額計入限制總額內。 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四人增一人,特別保障其婦女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