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以下就社會救助法定義之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兩者間的照顧和協助自立措施,及目前我國社會救助政策執行的成效、建議分述說明: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定義
1.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
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
2.中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二)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照顧和協助自立措施
1.照顧措施(安貧):
(1)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2)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規劃,針對設籍於該地者提供本項服務,內容如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喪葬補助、居家服務、生育補助等服務。
(3)各級住宅機關得提供住宅補貼措施。
(4)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
2.協助自立措施(脫貧):
(1)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服務。
(2)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前述等就業服務與補助。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貧相關措施,以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
(三)成效
1.照顧措施方面:增列中低收入戶為補助對象,納入更多遭遇貧窮威脅的近貧人口。
2.自立措施方面:目前脫貧措施主要以家庭發展帳戶、子女教育投資、就業自立等協助脫貧措施服務協助脫貧,但服務人數與選擇型態較少,尚有推廣與發展的空間。
(四)建議
1.多元化服務提供:目前社會救助主要針對經濟問題給予協助,然貧窮家庭所遭遇之生活問題多元,可針對身心層面、人際支持,及職業技術等多元服務領域提供服務。
2.職涯發展計畫:目前提供之工作內容多以勞力密集或短期的以工代賑,不僅在經濟上難以維持長期穩定,也無法提供發展性的職涯建設方案;政府應針對環境與個人條件,設計有意義的職涯發展計畫,以協助社會救助法之服務人口群。
(一)針對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照顧和協助自立措施
1.照顧措施
(1)生活扶助:提供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花費之金錢,協助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能維持基本生活開銷。
(2)教育補助:如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2.自立措施
(1)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之家中成員,有工作能力者將提供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的資源媒合。
(2)發展帳戶:以工代賑的方式或主要照顧者協助存錢,使少年能夠擁有一筆存款,將來進入社會時,較有經濟基礎,不容易再次進入貧窮循環。
(二)成效與建議
1.成效
(1)補助額不足以解決家中經濟困難,工作媒合不順利
(2)就業條件不穩定,無法長期成為家中經濟支持
(3)脫貧政策吸引力不足,常有福利依賴的事件發生
2.建議
(1)增加社工人力,進行個案管理服務,使多數的家庭能夠有更完善的服務
(2)在就業媒合後,持續訪視,協助家中渡過危機
(3)增加就業津貼,增加脫貧政策吸引力
現行社會救助政策中,具有協助低收、中低收入戶照顧的安貧,亦有協助其自立生活措施的脫貧。
一、安貧
為使弱勢家庭可維持最低生活水準,政府提供補助與實物來協助人民度過難關,資金方面如低收、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補助,若家中有孩童亦有兒童生活補助,及各項生活所需的減免(如醫療、教育等),針對三個月內發生重大變故以至於無法生活的家庭,亦有提供急難救助進行協助。而在實物方面亦有開設安心實物銀行、發放生活卷等協助弱勢民眾取得生活必要物資。
二、脫貧
要使陷入貧窮循環的弱勢家庭可跳脫框架,亦須要為其安排脫貧措施,政府開設許多就業輔導課程協助自理、扶持弱勢社區發展產業、以及進行教育投資等。政府設立了兒童發展帳戶,學習一直是翻轉貧窮的重要推手,希望弱勢家庭的父母可為下一代存下一筆資金供孩子在十八歲以後繼續研讀大學。
政府在社會安全體系中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救助上付出許多心力、制定政策,但在實務工作上,因貧窮議題進入社工手中的個案數量仍居多數,減緩的數量微乎其微。可見人民落入貧窮的速度,仍遠超過脫離人民貧窮循環的速度,執行脫貧的方案能達成成效的時間又相對變得漫長,預防貧窮的議題也許是讓社會救助的運轉得以持久協助人民脫貧的新方向。
社會救助措施 照顧措施: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 期生活扶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提供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 住宅補貼措施。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得申請減免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