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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7703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立法院於 108 年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詳 細說明此次修正的緣由與重點。(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aruko

108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修法重點主要有四項:

一、司法系統及早介入兒少保護調查程序

為了解決過去實務上,社工人員在訪視或安置過程中發現兒少行方不明或遭受危險時,因檢警公權力無法及時介入而形成之保護漏洞,本次修法明定司法介入兒少保護調查程序之機制,當社工查訪困難或發現兒少行方不明,可請警察機關協尋,若協尋未果,且有犯罪嫌疑,可報請檢察機關介入處理;若判斷兒少之生命、身體、自由有立即危險或危險之虞時,可直接移送司法警察機關介入處理,加速兒少保護案件之處遇效率。

二、建立不適任人員及兒少機構之退場機制

為了防止不適任人員即使被前機構解雇,依舊可轉職至其他機構任職,本次修法針對曾對兒少進行特定禁止行為者建立資料庫以供查閱,明定兒少機構進用人員或有人員異動皆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若機構發現有人員不適用者可立即停止其職務,對於評鑑不佳之機構,主管機關可廢止其設立許可。另外,訂定托嬰中心裝置監視攝影器之規範以確保幼兒托嬰之安全。

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調查

為降低六歲以下兒童之死亡率,本次修法規定對六歲以下死亡兒童,藉由科學方法及其他多面向資訊蒐集調查其死因,並進一步分析、定期公布調查結果,針對分析結果進行對策以改善。

四、加重對兒少不當行為之處罰

對兒少進行不當行為之罰緩提高,予以嚴懲,包括供應酒或檳榔、為特定禁止行為、未依職務進行通報、兒少機構對兒少不當行為。


除了上述四修法重點外,更包含「兒少應參與兒少相關政策之制定、課綱之規劃」、「提供被收養兒童尋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