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依照災防13條 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的能時,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得是規模,情況,影響層級,緊急及應變措施來決定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時機與分級,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由會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情況通知直轄線(市)地方政府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內政部災害業務範疇:風災 地震 火災 爆炸 火山災害
風水震汗寒流火山爆線礦毒海空陸 生物病菌 動植物疫病 輻射核災害
風災地震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水旱礦管線路:經濟部
寒流生物:農委會
毒 游浮微粒 :環保署
生物病原:衛生署
輻射:核能委員會
第 13 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 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 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第 14 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