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3.4條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 須經許可始得前往大陸地區
1. 臺灣地區公務員任職於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單位者,經內政部許可後使得前往大陸地區,謂之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單
位,係指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及法務部調查局。
2. 臺灣地區一般人民任職於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者,經內政部許可,始得前往大陸
地區。
3. 臺灣地區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及警監3等以上之警察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經許可後,得前
往大陸地區。
上述公務員及人員未經許可前往大陸地區,處新台幣2萬~10萬罰鍰。
(二) 經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前往大陸地區
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國家安全局及大陸委員會組成,負責審查下列特定人士前往大陸地區之申請。
1.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2. 於外交、國防、情治、大陸地區事務及科技等領域或涉及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內從事機密事務之人員
3. 受前項單位所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及機構之成員
4. 前3項之人員,離職、退休未滿三年,但此年限可因特殊事由而調整
5. 縣(市)長
上述人員未經審查會審查並許可即前往大陸地區者,處新台幣20萬~1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