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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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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4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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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4933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4933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臺灣於民國 69 年制定「殘障福利法」,民國 86 年修正並更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民國 96 年再修正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從「殘障福利法」到「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再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請問這種法律名稱的改變有何重要的意 涵?相較於之前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新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內容 有那些重要的變革,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