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若你為消防隊員,過年期間,民眾檢舉轄內某風景遊樂區有人擺攤販賣爆竹煙火,
你前往查察後發現貼有認可標示之連珠炮(合計火藥量 4 公斤、總重量 20 公斤)、
未貼有認可標示沖天炮(火藥量不詳、總重量 20 公斤),請研判本案違反爆竹煙
火管理條例那些規定?另對未貼有認可標示之沖天炮如何處分及後續處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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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制量參考條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
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
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