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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2267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被告甲因涉嫌在酒裡放入迷姦藥丸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經檢察官合法偵查後,以甲(已被合法逮捕)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遂裁定羈押。不久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經合法審理後諭知有罪,甲不服第一審判決依法上訴,案件繫屬第二審法院後,因羈押期間將屆,受命法官乙因故未能於延長羈押庭到庭,委請非合議庭同事丙法官代開延長羈押庭,丙法官訊問後,認為甲無檢察官前述逃亡之虞,而是有湮滅證據之虞遂裁定羈押,嗣後乙法官再找另二位合議庭法官(亦即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三人共同簽名製作延押裁定書。甲之辯護人認為該裁定延押不合法,提出抗告。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抗告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船長

本題所欲探究為羈押-執行之要件為何,就所見分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03條: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合先敘明。
羈押之執行裁定應為:

一、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由法官訊問後裁定之。

二、系爭案件已繫屬第二審法院,自屬審判程序之中,殆無疑義。

三、審判中依103條第一項之要件,裁定需為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之。

四、案內受命法官委請非合議庭同事丙法官代開延長羈押庭,自屬非法之程序。
五、雖受命法官乙再找另二位合議庭法官,共同簽名製作延押裁定書,然未經訊問程序為之,自有所非難。

準此,辯護人之抗告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