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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7966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親兄弟甲、乙 2 人共同謀議強盜 A 的黃金後,甲潛逃他處藏匿,乙因深 感後悔而向檢察官自首,於偵查中坦承一切犯行,檢察官乃起訴甲、乙 涉犯共同強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為調查甲強盜犯行,乃將被告乙改列 證人身分予以傳喚到庭作證,由檢察官對證人乙進行主詰問,於被告甲 擬對證人乙反詰問時,證人乙竟主張行使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所 定親屬關係的拒絕證言權。試問:證人乙於主詰問時所為證言,得否作 為判斷甲強盜犯行的依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證人乙於主詰問所為證言,不得作為判斷甲強盜犯行之證據。
刑事訴訟中,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人證中,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應於審判中出庭陳述,並給予被告對質與詰問之機會,以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方能作為證據。在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兩人共犯同一案件,其中一人之陳述,不得單作為指證另一人有罪之證據,且陳述之人應另位列為證人,進行具結以保證所言屬實,否則願受偽證罪之處罰。證人之義務分為到場義務,即為受傳喚後應到庭之義務,且因證人具不可替代性,若無故不到場,可拘提之;及陳述義務,對於待證事項應為陳述,並具結表示所述為真。然而若陳述之內容,涉及自己或是自己親屬,使其可能會受到刑事追訴,然若作虛偽陳述,證人本身則會受到偽證罪之追訴,證人在此時會遭遇兩難,因此在此情形,證人可表示拒絕證言。在本題中,為調查甲之強盜犯行,將共同被告乙以證人之身分傳喚到庭作證,此為適法。然而在詰問環節,乙以拒絕證言權對於甲所提之反詰問拒絕證言,此並非擔心甲受刑事追訴,而是要剝奪甲對於其陳述詰問之權利,此情形嚴重剝奪了甲的防禦權,若仍以此證言作為甲之證據,實對於甲有失公平,與傳聞證據無異,因此該證言若無法使甲經過詰問,該證言無法作為判斷甲強盜犯行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