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府會關係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之互動關係如下:
一、議決案之執行(地制§38)
二、覆議案之表決(地制§39)
三、預算之提出、審議(地制§40I)
四、施政報告、質詢(地制§48)
五、列席說明(地制§49)
答題大綱
前言:地方立法機關行使職權常影響地方行政機關,且長期以來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均採行政
與立法分別設立的型式,因此代表行政部門的各級政府,與代表立法部門的各級議會
(代表會)間形成的「府會關係」,自然形成地方政府研究領域中的重要課題。(制衡非對立、分工復合作)
(一)議決案之執行(地制法§38)
地方政府對地方議會之決議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地方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上級監督機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二)覆議案之表決(地制法§39)
(三)預算之提出、審議(地制法§40)
(四)決算審核(地制法§42)
(五)施政報告、質詢(地制法§48)
(六)列及說明(地制法§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