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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63289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說明現行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之互動關係。(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這水一定很深

即府會關係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之互動關係如下:

一、議決案之執行(地制§38)
二、覆議案之表決(地制§39)
三、預算之提出、審議(地制§40I)
四、施政報告、質詢(地制§48)
五、列席說明(地制§49)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答題大綱

前言:地方立法機關行使職權常影響地方行政機關,且長期以來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均採行政
           與立法分別設立的型式,因此代表行政部門的各級政府,與代表立法部門的各級議會
          (代表會)間形成的「府會關係」,自然形成地方政府研究領域中的重要課題。(制衡非對立、分工復合作)
 

(一)議決案之執行(地制法§38

地方政府對地方議會之決議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地方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上級監督機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二)覆議案之表決(地制法§39

  1. 地方政府若認為地方議會表決之議案窒礙難行,應於該決議送達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地方議會覆議。
  2. 地方議會如有⅔ 表決維持原議決案,地方政府必須接受該決議。

(三)預算之提出、審議(地制法§40

  1. 直轄市於會計年度3個月前送達至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其地方議會。
  2. 地方議會須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交由地方政府於會計年度開始前15日發布。

(四)決算審核(地制法§42

  1. 直轄市、縣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於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2.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五)施政報告、質詢(地制法§48

  1. 地方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地方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2. 地方民意代表於地方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六)列及說明(地制法§49

  1. 地方議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首長級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2. 地方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地方首長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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