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97條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會計法第98條: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4條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負責。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情形,應加強監督,並得視事實需要派員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