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說明檢察事務官之法律地位及其職務。(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之意旨規定,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置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之職務可依據第66條之3規定,接受檢察官之指揮,並執行以下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職權。
而檢察事務官在執行前項前二款之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上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詳解
(一)檢察事務官之法律地位及其職務
1.法院組織法(下同)第66條之2第一項規定: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2.第66之3規定: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3.實務及學說皆認為,檢察事務官如同檢察官之王朝馬漢、左膀右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