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民自治之意涵:
指一定地區內的地方事務,應居於地方居民之意見,由地方居民自己或其代表,在自己責任與創意下處理之,強調人民自律的自我統治與自我實現。性質上屬於「政治意義的自治」。
團體自治之意涵:
指以一定地區為基礎的地方團體,具有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法人格,並具有自己的目的、事務與權能,用自己的機關在自己的責任上,處理自己的事務,性質上屬於「法律意義的自治」。
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
在國家內之一定區域,實施地方自治,而由地方自治居民組成,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公法社團。
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權:
行政自主權、立法自主權、組織自主權、人事自主權、財政自主權。
地方自治泛指特定的區域內,由特定的居民,組成一個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內設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並在國家的監督及法律的授權之下,
以該區域內的自治財政及公職人員辦理該區域內的事務。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一)地方自治的構成要件:
1.團體自治:
泛指以特定區域為基礎的地方團體,具有獨立國家之外的法律人格,
以其內設的行政、立法機關辦理該區域內的事務,其性質為具法律意義的自治。
2.住民自治:
泛指基於該區域內居民的意見,並由居民本身或居民的代表,
在自己的責任及創意下處理區域內的地方事務,其性質為具政治意義的自治。
(二)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
1.現行地方自治團體乃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且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團體,並受到憲法制定性保障。
2.憲法規範的地方自治團體包含省、縣、直轄市;地方制度法規範的地方自治團體則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三)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權:
1.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
依大法官釋字498號提及,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立法機關及立法機關,
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分別由自治區域內人民依法選舉產生,
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
兩者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2.自治組織權:
依大法官釋字527號提及,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
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3.自治財政權:
依大法官釋字550號提及,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
其施政所需之經費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綜上所述,地方自治包含法律性質的團體自治及政治性質的住民自治,
現行具地方自治團法律地位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其基本權包含自治行政、立法、組織、財政權。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的制度,而地方自治的內涵為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二者,因此在憲法制度性的保障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團體自治」的立法權、財政權、行政權,以實現其憲法之保障。
(一)團體自治之意涵:
指以一定地域組成公法人之團體(即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己之意思,由本身機關自行處理地方公共事務。國家或其他權力均不得任意干涉、加以侵害,在性質上屬於「法律意義的自治」。
(二)住民自治之意涵:
自治團體之成員基於合意,以民主的方式組織團體。地方之住民,依自主意思處理地方上公共事務,此住民自治,在性質上屬於「政治意義的自治」。
(三)地方自治之法律地位:
1.實務見解
(1)釋字四九八號解釋: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理念與垂直分權的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性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尊重。
(2)釋字五五0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地方自治之實施,必須具備兩核心要素,即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前者對內,後者對內,前者為目的,後者為手段,具有並行、相互補充之關係,茲就題意,分點說明: 一、地方自治構成要件: 1.住民自治:指在一定區域內的地方事務,應居於地方居民意見,由其本身或代表,在自己的責任與創意下處理之。 2.團體自治:指以一定區域為基礎之地方團體,具有獨立於國家以外的法人格,並有自我目的、事務與權能,用自己機關在自己責任上,處理自己事務。 二、地方自治團體法律地位與基本權: 1.法律地位:指在國家內一定區域,實施地方自治,由地方居民組成,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與負擔義務之公法社團,法律地位如下: (1)依公法設立之團體。 (2)構成員資格取得具有強制性。 (3)有行使公權利之權能。 (4)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2.基本權: (1)組織自主權:各級地方自治團享有就地方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之權限 (2)立法自主權:地方自治團體依上級法規所訂之自治條例,得因地制宜,在不牴觸上級法規前提下,得訂定更高程度之罰則。 (3)財政自主權: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經費負擔,有法律保留之適用。 基本權之設定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各項職能,確保地方自治有效運作,並實質發揮因地制宜之效,具有正面積極功能。
答題大綱
前言: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一)地方自治的意涵
1.意義:國家特定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授權或一國家法令在國家之監督下,自組法人團體,
以地方之人及地方之財,自行處理各該區域內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地方民主制
度。
2.要素
(1)團體自治:......「法律意義的自治」
(2)住民自治:......「政治意義的自治」
(3)兩者關係:相扶相成
(二)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
1.學理上:
2.實務上:釋字467號
(1)享有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2)具有自主組織權,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三)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權
1.自治行政權與自治立法權:釋字第498號
2.自治組織權:釋字第467號
3.自治財政權:釋字第550號
4.綜上所述,地方自治被認為憲法上保障的制度後,乃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有一定權利義務,自行處
理地方上事務,是以,落實地方自治所包含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