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說明消防機關從事火災原因調查的工作,是依照消防法和消防法施行 細則的那些條文規定?消防機關進行火災調查的法定任務為何?試問 這些法定任務是否包含協助司法調查?(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第 26 條派人調查、封鎖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細 25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 26-1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 第1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15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30日。
細 26
- 檢察、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細 27
-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 前項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地點為限。
罰 43
- 拒絕依第26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3千~1萬5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