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述地方選舉之性質為何?又何謂選舉無效之訴?何謂當選無效之訴?(25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地方選舉乃是某特定區域之居民,在法律賦予地方自治之權力,地方行政及立法首長由民選方式選出,代表地方行政及民意代表來為地方服務。地方行政及立法民選之代表,依據居民的意思謀求地方發展、增進地方福利、改善地方環境,以及處理地方上公共事務。且透過地方自治達到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關係,由下而上垂直分權,進而影響政府政策。
選舉無效之訴
詳解
地方選舉是?制
選舉無效之效是為候選人不符合選舉資格,在參與選舉時發現不符合其資格。
當選無效是為候選人當選後,發現有賄選或票數錯誤等原因,經確定後為當選無效之訴。
詳解
略
詳解
地方選舉:
1.施行住民自治即地方的公共事務應基於地方居民之自治,由其自行規畫、決定與執行。
2.地方選舉主要選出地方行政首長、地方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
選舉無效: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嚮結果,被告為選舉委員會。如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將重新選舉
當選無效:
-當選人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嚮選舉結果者。
-當選人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選務人員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以當選人為被告。
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皆為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