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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46404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述戶籍登記事項之廢止登記及撤銷登記有何區別並舉例說明之。又如戶籍登記後 發生訴訟者,應如何處理相關登記事項?(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添丁
第24條(戶籍廢止登記義務) 撤銷是溯及既往的失效。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第23條(戶籍撤銷之登記) 廢止是向後失效。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25條(訴訟後之戶籍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第二項 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經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