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場的安全警衛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作為機場導航及航空器管理、飛航安全之策畫與督導等與機場、航空器等機場安全之主管機關。
(2)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
八、執行及監督航空站民用航空保安事宜,防制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及民
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及監督。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
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
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
協調及支援。
(4)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
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2.港口的安全警衛
(1)國際港口的安全警衛
a.交通部航港局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
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b.內政部港務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 2 條
各總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航港局所轄區域與工業專用港港區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
危難之搶救。
二、港區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
三、港區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
四、港區交通安全及秩序維護。
五、違反港務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處理。
六、其他有關港務警察業務事項。
各總隊依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交通部航港局之指揮、監督。
c.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d.財政部各港口關稅局
《海關緝私條例》第 1 條
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
第 2 條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
商埠。
第 3 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
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
稅者,不在此限。
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第2條(掌理事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等計畫之擬定、督導、執行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
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畫執行、管制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2)國內港口的安全警衛
海巡署的海岸巡防總局負責
3.海岸的警衛
海巡署的海岸巡防總局負責
4.海域的安全警衛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