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
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心理支持服務。
七、醫事照護服務。
八、交通接送服務。
九、社會參與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2條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餐飲及營養服務。
四、住宿服務。
五、醫事照護服務。
六、輔具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送醫服務。
九、家屬教育服務。
十、社會參與服務。
十一、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二、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入住方式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比較:
相同服務: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餐飲及營養服務、醫事照護服務、輔具服務、心理支持服務、社會參與服務、預防引發失能或加重失能服務
相異:
社區式:交通接送服務、臨時住宿服務、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以社區為導向提供服務
機構式:緊急送醫服務、住宿服務、家屬教育、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入住方式提供與長照有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