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353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被徵收人之收回權及優先購買權情形。(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有下列情形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依原徵收之補償價收回其原徵收土地: 1.徵收補償費發給屆滿3年,未依照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照原核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徵收計畫開始日未滿5年,不繼續依照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在該管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審查前項事項, 並報請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在6個月內繳回原受償之補償地價及補償地價加成,逾期未繳回者視為放棄收回權. (三)私有土地經過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人在決標後10天內沒有表示優先購買意願時,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