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詳細說明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又那些代繳義務 人代繳之地價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 第3條1項: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二) 代繳義務人代繳地價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土地稅法 第4條1項: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土地稅法 第4條3項: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詳解
地價稅係指政府就素地地價,向納稅義務人逐年徵收因天然所產生之利益,以達到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的。
(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下列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信託土地,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地價稅代繳義務人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指定由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
1.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2. 無人管理
3. 權屬不明
4.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地所有權⼈在同⼀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地,為不同之使⽤⼈所使 ⽤時,如⼟地所有權⼈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地使⽤⼈應就所使⽤⼟ 地地價⽐例 負代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