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
1. 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取用中文姓名,其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2. 姓名條例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護照、戶籍登記,其姓名應按照下列方式
(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2).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間隔。
3.姓名條例第2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二)、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得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
1. 姓名條例第4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名以一個為限之限制。
2.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資料為準。
(三)、得更改申請中文姓名一次
1. 姓名條例第一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2. 因考量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時太倉促或不瞭解我國使用文字之習慣、字義等,嗣後瞭解我國文化後,對其中文姓名認為字義不雅、粗俗、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給予更改姓名之機會,使其融入我國文化,故爰增列此項。
就我國之取得歸化之外國人、與我國國民配偶結婚之成長日漸增多,姓名條例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為了使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符合我國取用姓名之習慣,以避免不雅文字之使用而造成生活影響。茲依姓名條例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
1符合習慣: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
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中文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
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2文字使用:依姓名條例第2條之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
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之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未使
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不予登記。
3取用方式:依姓名條例第3條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中文姓氏在
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名不得以符號或空白區隔。
4並列登記:依姓名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
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之限制。
(二)其他相關規定
1更改一次: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其配偶及
所生子女之中文姓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得歸化我國國籍,其取中文姓名,得更改一
次。
2書面確定: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
國籍,應以書面確定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3避免混淆: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項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
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同條第5
項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
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4申報主義: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
時,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