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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3429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姓名條例規定,說明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之規 定。(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Ya Kang

(一)、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

 1. 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取用中文姓名,其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2. 姓名條例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護照、戶籍登記,其姓名應按照下列方式

   (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2).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間隔。

 3.姓名條例第2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二)、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得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

 1. 姓名條例第4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名以一個為限之限制。

 2.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資料為準。

(三)、得更改申請中文姓名一次

 1. 姓名條例第一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2. 因考量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時太倉促或不瞭解我國使用文字之習慣、字義等,嗣後瞭解我國文化後,對其中文姓名認為字義不雅、粗俗、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給予更改姓名之機會,使其融入我國文化,故爰增列此項。

詳解 提供者:雪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後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在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 二、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 1.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上述所稱習慣,是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並應使用姓名條例規定字典中取字,不得自行造字。另外中文姓與名之間不得以「。」、「,」或「空隔」間隔。 2.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辦理。 3.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詳解 提供者:ltj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二、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2、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不已一個為限)。
四、申請歸化,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五、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詳解 提供者:smart991210
依姓明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性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亦同。 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岸

就我國之取得歸化之外國人、與我國國民配偶結婚之成長日漸增多,姓名條例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為了使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符合我國取用姓名之習慣,以避免不雅文字之使用而造成生活影響。茲依姓名條例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

   1符合習慣: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
    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中文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
    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2文字使用:依姓名條例第2條之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
    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之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未使
    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不予登記。

   3取用方式:依姓名條例第3條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中文姓氏在
    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名不得以符號或空白區隔。

   4並列登記:依姓名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
    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之限制。

(二)其他相關規定

   1更改一次: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其配偶及
    所生子女之中文姓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得歸化我國國籍,其取中文姓名,得更改一 
    次。

   2書面確定: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
    國籍,應以書面確定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3避免混淆: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項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
    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同條第5
    項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
    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4申報主義: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
    時,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