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第500號「查核證據」第36條規定,查核證據主要來自查核過程中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其亦可能包括自其他來源取得之資訊,例如自以往查核及事務所於客戶關係及案件之承接或續任中所取得之資訊等。查核證據之品質受其所依據資訊之攸關性及可靠性所影響。
根據審計準則第500號「查核證據」第37條規定,攸關性係指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與查核程序之目的及所考量聲明間之合理連結及關連。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其攸關性可能受測試之方向所影響。例如,若查核程序之目的係測試應付帳款之存在(即是否高估),則測試帳載應付帳款可能係攸關查核程序。反之,當測試應付帳款之完整性(即是否低估)時,測試帳載應付帳款並非攸關,但測試期後付款、未付款之發票、供應商之對帳單、未入帳之驗收報告等資訊可能攸關。
根據審計準則第500號「查核證據」第41條規定,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及查核證據本身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且與查核證據取得時之情況(包括與其編製及維護攸關之控制)有關。因此,不同種類查核證據之可靠性雖有原則可循,但仍應考量重要例外情況之存在。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即使取自受查者外部,仍可能存在影響其可靠性之情況。例如,當外部受查詢者未具備相關知識或管理階層專家缺乏客觀性時,取自外部獨立來源之資訊可能不具可靠性。雖然例外情況可能存在,有關查核證據之可靠性仍可歸納出下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