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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6) |
解釋及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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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決定須確認或要求之資訊。 |
外部函證程序經常用於確認或要求有關科目餘額及其組成要素之資訊,其亦可能用於確認受查者與第三者之協議或交易之條件,或確認未存有特定限制條件。(§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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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選定適當之受函證者。 |
查核人員寄發詢證函予對須確認之資訊具相當瞭解之受函證者時,其回函提供較攸關且可靠之查核證據。(§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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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計詢證函內容,包括確定詢證函可寄達受函證者及回函可直接寄達查核人員。 |
詢證函內容之設計可能直接影響回函率及所取得查核證據之攸關性及可靠性。(§18) 積極式詢證函要求受函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均須回覆查核人員。為降低此風險受函證者未驗證資訊是否正確即回覆之風險,查核人員可能採用未於詢證函敘明金額(或其他資訊)而要求受函證者直接填寫之積極式詢證函。(§20) 為確定詢證函可寄達受函證者,查核人員應於寄發前驗證地址之正確性。(§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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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設計詢證函內容,包括確定詢證函可寄達受函證者及回函可直接寄達查核人員。 |
設計詢證函內容時宜考量之因素包括:(§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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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寄發詢證函予受函證者,並於必要時予以追蹤。 |
查核人員未於合理期間內取得回函時,可再次寄發詢證函。(§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