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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三等移民行政人員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17147
科目:公職◆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解釋下列名詞:臺灣地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 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過境、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定居。(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安安尼好

移民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

    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

    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

    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