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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考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70570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照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說明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的類型及產生之具體結果為 何?並說明各類型處分是否得併為處分?各類型處分對政務官與事務官是否有異?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一、懲戒處分類型:

1、免除職務:免其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撤職:

(1):撤其職務,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復職。

(2):於復職後兩年內,不得任主管職。

3、剝奪、減少退休金:

(1)剝奪:所有退休金都被剝奪,已支付者,應追回之。

(2)減少退休金:減少10%~20%退休金,已支付者,應追回之。

(3)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公務員自付退撫基金本息、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4、休職

(1)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且不得在申請退休、在其他機關任用,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復職後兩年內不得任主管職。

(3)休職前三十日得提出復職申請。

5、降級:

(1)降一級到兩級,且兩年內不得任主管職。

(2)無級可降者,以級別差額減少薪俸,期間為兩年。

6、減俸:減少百分之十到二十,期間為六個月到三年一年內不得任主管職

7、罰款:其金額為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8、記過:自記過日一年起,不得任主管職,一年內記過三次者,降一級,無級可降,減其薪俸。

9、申誡:以書面為之。

二、併與處分:罰款得與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以外之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三、休職、降級、記過於政務官不適用。

詳解 提供者:Chun

(一)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1、類型:懲戒法第9條
2、具體結果:懲戒法第11條至第19條
(二)各類型處分得否併為處分
懲戒法第9條第3項:罰款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三)政務官與事務官在適用處分類型之差異
懲戒法第9條第4項:休職、獎金降級、記過之處分對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