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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293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比較簡任第十職等公務員、政務人員、離職 2 年之縣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相關 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
第四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第五項
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
第三項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項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