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訪談對象:
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參與救災者及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等有必要製作訪談紀錄之關係人。
(二)訪談紀錄事項:
1.受訪談人及火場關係。
2.火災發生時刻及場所。
3.火災之建築物是否為同一時期興建。
4.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5.火災之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6.火災被發現之詳細經過。
7.火災初期之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房間佈置或管線配置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之出入情形。
12.火災時燃燒特異事項。
13.人員死傷狀況。
14.火災後現場保存狀況。
15.配電線路、用電設備之裝設及受損情形。
16.建築物之火災保險資料。
17.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8.建築物之保全資料。
19.其他相關之重要資料。
出處:
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