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以下病人之權利:
第 1 條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第 4 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四、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人的權限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五、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樂死二者本質上有何不同
1.病人自主權利法,此法的重點是: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病情與醫療選項有優先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並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ons,AD),在符合5種特定臨床條件其中之一時,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並且預先找好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果將來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自己表達意願。強調尊重病人的自主權,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等關係人均不得妨礙醫師依病人決定而做的處置。
2.安樂死是「即期死亡」,只要針劑或藥物進入身體,死亡過程就會提前;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不靠人工的方式刻意延長生命,至於要刪除哪些方法?就得靠病患自己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