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立法者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申報法),針對掌握較多權力,或是較常發生利益輸送之人員,課予其財產申報之義務,以防範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過程中貪腐,對公共利益產生嚴重損害,而針對應申報之財產,規定於申報法第5條、施行細則及法務部相關函釋,簡述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投資等,每類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三)、珠寶、古董、字畫與其他,每件之價額為二十萬元以上者
(四)、儲蓄型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等
應注意的是,第2條所規定之有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於申報時,其配偶及其子女如有上述財產,應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