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係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之: 1.依親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之配偶,其得申依親團聚,嗣後申請依親之短期居留, 該人民依親居留滿4年期間其每年合法居留183日以上,且居留原因未消失,始得申請在台灣定居許可 其申請在台灣定居許可之要件如下: (1)在台灣合法居留滿兩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滿183日以上 (2)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 (3)符合國家利益 依此,大陸地區人民使得申請定居許可 2.專案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政治,社會等因素主管機關得以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台長期居留 其類型數額由內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專案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滿足下列條件,始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1)自台灣合法居留滿兩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滿183日以上 (2)無不良素行,無犯罪記錄 (3)符合我國利益
1. 陸配依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
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2. 專案長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
依序專案長居為: 1. 政治 2. 經濟 3. 教育 4.科技 5. 文化 6.社會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
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