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81398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說明港澳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現有或曾 有之何種情形時,不予許可。請依現行法規相關規定分析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嗶嗶嗶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2 條
I.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現(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四)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五)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六)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七)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收養。
  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
  四、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
  五、現(曾)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三個月以上。
  七、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八、健康檢查不合格。
  九、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二情形,或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在此限。
II. 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
  一、有第一款第一目、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二年至五年。
  二、有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一年至三年。
III.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之計算,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
IV.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入境,未逾停留期限三十日,其居留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延期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YungLin Huang

109年8月17日   修法第22條,多利了第十款  大陸黨政軍機構或其投資之媒體 條款

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詳解 提供者:Chou River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 條

I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現(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許可入境。(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三)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四)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五)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六)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七)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收養。

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

四、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

五、現(曾)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三個月以上。

七、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八、健康檢查不合格。

九、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二情形,或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在此限。

II 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

一、有第一款第一目、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二年至五年。

二、有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一年至三年。

III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之計算,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

IV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入境,未逾停留期限三十日,其居留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延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