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保全,特制定本法。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計畫。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原則每6個月召開一次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報委員之任期為兩年。
1.決定災害防救基本方針
2.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機關
3.核定重大災害防救政策措施
4.核定全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
5.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決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核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核定災害防救重要事項
核定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相關事項
督導中央 直轄縣市災害防救計畫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