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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7678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察在例行巡邏時,發現前科累累,甫出獄的張三神情可疑地在雜貨店門口張頭探腦,於是向前盤查,因而發現其攜帶有槍枝,並以現行犯逮捕張三。逮捕後,警察搜索張三隨身攜帶的背包,發現有毒品。請問, 警察所發現的槍枝及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該槍枝如於警察盤查時目視範圍內所發現,具有證據能力;該毒品之證據能力需以刑事訴訟法158-4權衡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略以,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無論何人皆可逮捕。次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略以,司法警察於拘捕犯罪嫌疑人或現行犯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附隨物件、立即可處之場所與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本條乃為保障執法者之人身安全及避免被告湮滅證據而設,故講求立即性、現場性,並以合法拘捕為其前提要件。
(二)、盤查之目的乃「確認身分」,盤查並無搜索被盤查者之權利,故本案槍枝如為甲於盤查時刻意為搜索而發現,其搜索於法無據,證據能力之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權衡,為使人民免於警察任意盤查而搜身之恐懼,本文認應為無證據能力,甚可影響後面現行犯逮捕之合法性;而槍枝如於警察盤查時目視範圍內即可發現,因並無搜索行為可言,故無違法問題,警察所為現行犯逮捕乃屬合法,依刑事訴訟法130條逕行搜索取得之槍枝亦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該毒品,雖經查似可透過刑事訴訟法130條逕行搜索甲附隨之包包,然依題示,警察是於逮捕後而非逮捕時為之,甲於逮捕「後」受國家強制力控制之情形已穩定,已無對警察產生人身安全或湮滅證據之可能,故與刑事訴訟法130條之立法目的有違,缺乏即時性,故因此而搜得之毒品,因前搜索不合法,其證據能力應依158-4審酌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權衡之,本文認為因警察違反法定程序之程度低,且對甲而言,甲因受國家強制力所控制,縱經法定程序發現該包包內之毒品為時間問題,故權衡後本文認為該毒品仍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