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執法多藉由判斷與裁量為之,其中判斷常需符合「違法構成要件」與「職 權程序要件」二部分,請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依 據,舉警察實例說明如何進行執法之「判斷」與「裁量」?又前述之「違法 構成要件」與「職權程序要件」之意義及其應如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