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監獄官(男)、監獄官(女):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130156
科目: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察甲發現乙騎機車且路徑蛇行,乃將乙攔下並進行吐氣酒測,測量數 值為每公升 0.8 毫克,甲認出乙為其好友丙之子,希望乙能免受刑事訴 追,便要乙立即離開現場。請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警察甲成立「包庇人犯罪」,且因其身分為公務員,依法加重其刑。

以下分點說明:

一、乙的犯罪狀態

  • 乙吐氣酒測值 0.8 mg/L,已達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標準

  • 屬於現行犯,警察依法得當場逮捕並移送偵辦

二、甲的行為評價

(一)不成立縱放人犯罪(刑法第131條)

  • 縱放人犯罪以「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為前提

  • 本案中,乙尚未遭實際逮捕或拘束人身自由

  • 因此 不符合縱放人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成立包庇人犯罪(刑法第164條)

刑法第164條規定:

藏匿或便利人犯脫逃者,成立包庇人犯罪。

本案中:

  1. 乙為現行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2. 甲明知乙犯罪

  3. 甲卻基於私人情誼,利用職務權限要求乙立即離開現場

  4. 該行為使乙逃避刑事追訴,屬於「便利人犯脫逃

➡️ 完全符合包庇人犯罪的構成要件

三、公務員身分之加重效果

  • 甲係執行職務之警察(公務員)

  • 對於本應依法逮捕、移送之人犯加以包庇

  • 依法適用公務員包庇人犯之加重處罰規定

四、結論(考試標準答案)

乙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屬現行犯,甲身為警察明知其犯罪,卻基於私人情誼,利用職務權限令乙離去,使其逃避刑事追訴,已構成刑法第164條之包庇人犯罪,且因甲為公務員,依法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