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其手段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的必要性。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
一、正當性:行使的手段 與所欲達成的目的間要有關聯。
二、必要性: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標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三、均衡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達成目標的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給了警察行使職權時應遵守的規定,使執法人員不會造成「大砲打小鳥」、「殺雞用牛刀」等的逾越情形;例如警械使用條例中有規定,非必要時,不得以警械攻擊致命部位,即為比例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