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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48625
科目:警察勤務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明定警察職權之行使應遵守「比例原則」。請分別說明「比 例原則」之意義、作用及學理上可細分為那些內容?(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嫻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其手段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的必要性。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 一、正當性:行使的手段 與所欲達成的目的間要有關聯。 二、必要性: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標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三、均衡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達成目標的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給了警察行使職權時應遵守的規定,使執法人員不會造成「大砲打小鳥」、「殺雞用牛刀」等的逾越情形;例如警械使用條例中有規定,非必要時,不得以警械攻擊致命部位,即為比例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