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屋行為是否合法
1.通緝犯為應逮捕拘禁之人。
2.依照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警方雖無搜索票但有事實足認要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即可入屋搜索,
3.對於有時時足認至少或然率要有百分之50以上,不能僅憑單項情資就入內。
4.該民宅不知道是否為第三人所有,入第三人住宅逮捕通緝犯是否有適用131條第1項
(1)實務上認為符合文義解釋,故入屋逮捕通緝犯合法。
(2)學說認為第三人並無忍受強制處分義務,也未必符合情況急迫
5小結:管見採實務見解,其入屋行為合法
(二)監視器以及扣押現金合法
1.無令狀搜索可否無令狀扣押
(1)否定說認為,基於文義解釋,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僅限於有令狀搜索,否則其範圍無法扣押。
(2)肯定說認為,關鍵在於前端搜索合法性的控制,即能做附帶或另案扣押。
(3)管見採肯定說
2.對於物品扣押究竟為另案或附帶
(1)一開始目的是為了抓人,賭資及監視器的發現當然屬於另案,且是進入地下室後上述物品就直接映入眼簾,也符合一目了然。
(2)因此上述物品扣押合法,為有學者認為本條未如同附帶口押設計事後審查救濟制度,其屬於立法疏漏
紀綱刑訴AP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