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法官釋字第550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其施政所需之經費乃涉及財政自主權,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由此可知,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自治財政權。
然而,財政收支劃分法中的稅源分配對地方財政影響甚大,茲說明如下。
(一)稅源分配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1.正面影響:
(1)均衡地方政府的發展:
由於各地方政府轄區內的自然資源不同,造成貧富不均的現象,
因此透過稅收的途徑,使政府有所收入,得以推動地方事務。
(2)鼓勵地方政府自籌財源:
以普通統籌分配款為例,須審酌直轄市、縣市的營利事業營業額,
進言之,倘若地方政府能妥善發展營利事業,自籌財源,即可獲得更多的普通統籌分配款。
2.負面影響:
(1)稅率無法動態調整:
地方政府得以課徵的稅目比率以及統籌分配比率皆規範於財政收支劃分法,
然而,各項比率係固定的,無法依稅目來源的多寡動態調整稅率。
(2)縣市、直轄市的計算方式不同:
以統籌分配款為例,直轄市可以獲得的比率較縣市高,致兩者之間常有爭執。
(二)補助款與統籌分配款的區別:
1.本質不同:
補助款乃中央總預算的補助支出項目中發給地方的財政經費。
統籌分配款乃中央政府依法收取,但需強制發還給地方自治團體之國稅。
2.政策性質不同:
補助款乃分配性的政策,統籌分配款則為重新分配的政策。
3.受操控程度不同:
補助款受到政治、政黨影響較深,統籌分配款有固定且法定的分配比率,較不會受政治操弄。
綜上所述,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稅源分配對地方政府具均衡發展、鼓勵自籌財源的正向影響,
亦有稅率無法動態調整及縣市、直轄市計算方式不同的負面影響。
就補助款及統籌分配款而言,兩者在本質上、政策性質上、受操控的程度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