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協助處理
1. 應即通報,並由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評估處遇或協調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晤談,提出晤談報告,並記錄事件之發生過程與原因,涉入人員不宜過多,以避免造成機構之不安。
2. 主管機關介入或完成通報程序期間,各單位應緊急會商,針對相關問題取得共識,並建立統一窗口對外發言。
3. 事件發生初期,機構得視需要提供機構內兒童及少年相關輔導。
4. 兒童及少年當事人於復原期間,機構得視案情與專家進行討論,並依個案之個別狀況進行個別或團體之輔導。
(二) 積極作為
1. 應定期舉辦或派員參與機構工作人員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
2. 機構應強化其服務對象性侵害之識別能力,定期或視服務對象需求狀況舉辦性侵害自我保護訓練。
3. 機構應建立機構外部監督機制,適時聘用外部督導,以協助預防並察覺機構內性侵害或相關虐待等事件。
4. 主管機關應將機構對於性侵害事件之預防及處理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項目,並積極督導所屬機構建立性侵害事件之標準處理流程。
5. 機構任用或聘僱相關工作人員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主動查證是否有該條所列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情事,並請員工遵守倫理守則,且得簽署有關員工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或有其他虐待情事等約定。
6. 機構於三個月內發生二以上性侵害事件時,應由主管機關召開專案督導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及輔導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