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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現行考銓制度#58426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任用資格之取得)及第 28 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之情事)規定外,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人員的調任,還有那些規定(或限制)?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職系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降調之限制:
1.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2.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親屬之迴避: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四)禁止陞任  (三罪 二撤休降 二考免 一過丙 一不滿 六進修 留停 停職病)
1.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3.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4.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5.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6.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7.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8.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9.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五)限制轉調
1.高、普、初等考試三等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3.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之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