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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純非選)#15793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請就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 何種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6 %) 2. 那些項目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8 %) 3. 那些項目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6 %)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abrina

一. 1. 總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外 2.獨.合夥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組織 4.依法不能分配盈餘之團體組織

二. 計入股東可扣抵 1. 87年度以後,中華民國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或經稽關.核定之增加稅額或未分盈餘加徵稅額(年度決算日) 2.投資境內.獲配之股東總額或可扣抵稅額(獲配日) 3.87年度以後至98.12.31前,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短票轉讓日/利息兌領日) 4.法定(特別)盈餘撥充資本之扣減可扣抵稅額(撥充資本日) 5. 合併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合併生效日) 6.財政部核定項目金額 三. 可滅除 1.分配股東總額或可扣抵稅額(分配日) 2.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關核定減少之稅額(核定退稅通知書達達日) 3.提列法定特別盈餘.當年已納所得稅(提列日) 4.分派董監職工之紅利.當年已納所得稅(分派日) 5.財政部核定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