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2 歲之甲因雙親死亡,由與其同居之祖母乙擔任監護人。甲自死亡之雙親繼承 A 地 和存款 50 萬元。為籌措甲之生活費,乙得否代理甲出售 A 地?由於景氣甚佳,乙得 否代理甲將 50 萬元用來購買股票作為投資,以增加甲之財產?(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依民法1101條第二項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本題乙出售A屋須經法院許可,否則無效。
又第三項規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等,不在此限。
>本題乙以甲之財產購買股票投資,非民法許可,不得為之。
詳解
(一)乙得代理甲出售A地
1.未成年人父母身亡,其親屬擔任監護人的順序如下:1.同居之祖父母2.同居之成年兄姊3.未同居之祖父母4.未同居之兄姊
2.監護人得基於被監護人之利益,將被監護人繼承之遺產做適當處分。
3.與甲同居之祖母乙為擔任監護人之第一順位,因此乙為甲之監護人。又乙為籌措甲之生活費,係基於甲之利益,因此乙得代理甲出售A地。
(二)乙得代理甲將50萬元用來購買股票作為投資,以增加甲之財產。
1.監護人得基於被監護人之利益,將被監護人繼承之遺產做適當處分。
2.乙未增加甲之財產,係基於甲之利益,因此乙得代理甲將50萬元用來購買股票作為投資。
詳解
2 歲之甲因雙親死亡,由與其同居之祖母乙擔任監護人。甲自死亡之雙親繼承 A 地 和存款 50 萬元。為籌措甲之生活費,乙得否代理甲出售 A 地?由於景氣甚佳,乙得 否代理甲將 50 萬元用來購買股票作為投資,以增加甲之財產
詳解
得
詳解
1.可以
2.可以
詳解
乙不得 出賣A地, 監護人不得 代受監護人出賣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