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8 歲公民權修憲案因未達公民投票複決門檻而未獲通過,有論者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其門檻過高,顯 然違反憲法保障國民主權原則。請依大法官歷來憲法解釋之意旨,試述此一看法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