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4 年 12 月初參與某機關 105 年度水土保持工程採購案投標,
以最低價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捌拾柒萬元得標,並於 104 年 12 月底與機關簽訂
採購契約。A 公司得標後,積極徵求工人及機具,此時接獲 B 公司來電,表示該公
司係前ㄧ年度水土保持工程採購案之廠商,本次招標未能得標,但願協助 A 公司工
程進行;因此 A 公司與 B 公司乃簽訂契約,由 B 公司提供該公司執行前ㄧ年度工程
所用之全部工班及機具,前ㄧ年度之工地主任、安衛人員及品管人員則改由 A 公司
僱用,協助以 A 公司名義執行採購案,價金為貳仟萬元整。A 公司隨即於 105 年 1
月 5 日報請開工。詎該機關接獲民眾檢舉 A 公司未自行履行契約,A 公司答覆機關
表示,該工程未於採購公告、招標須知或採購契約中,載明何者為得標廠商應自行
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且該工程之工地主任、安衛人員及品管人員均為 A 公司
僱用之員工,當屬自行履行契約。請附理由說明,A 公司所述是否合理?機關應如何
處理方能杜絕不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