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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各類科:憲法#91509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公司為菸品輸入業者,為支持藝文活動,出資贊助國外某著名交響樂團來臺演出,演出當天之節目單上亦出現 A 公司之英文簡稱。後衛生福利部以 A 公司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依同法第 26 條第 1項規定,對 A 公司處以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A 公司不服,經提起行政爭訟均敗訴確定後,主張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侵害其言論自由而違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請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附理由分析 A 公司之聲請是否成立?

參考條文:
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 9 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500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釋字第794號【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

中華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24906號

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避免商品廣告或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如保護國民健康),自得立法採取與上述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之手段,限制商品廣告(本院釋字第414號、第577號及第744號解釋參照)。

查菸害防制法第1條前段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故系爭規定三限制廣告或促銷菸品之目的,即在減少菸品之使用、防制菸害及維護國民健康。此等目的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而屬合憲。又菸品業者之顯名贊助行為,經個案認定結果,如其直接或間接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即為系爭規定三所禁止之宣傳,以避免菸品業者假贊助之名,而達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同時產生破壞菸品去正常化之負面效果,衝擊菸害防制政策。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三之限制手段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間,確具實質關聯,亦屬合憲。是系爭規定三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